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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83983俱乐部<br/></p>

<p>标题:南宁7.9户外活动事件的媒体报道（转）</p>
<p>作者:远城小镇</p>
<p>日期:2006-11-27 14:05</p>
<p>内容:  户外运动协会组织自驾游 遇车祸15人9个死亡
&#8226; &nbsp;  &nbsp;  &nbsp;  &nbsp;  [url]http://www.lotour.com[/url]　2006-11-10 新浪网 
　　惨遭车祸 15人中9个遇难 
 &nbsp;  &nbsp; 去年国庆节前夕，昆明市五华区户外运动协会组织活动驾车游稻城。11月1日， 主办方将参加的游客分坐在一张金杯车上和一张依维柯车上。 
 &nbsp;   依维柯车上有15人，其中6人为该协会会员，由阮睿和同行的串某轮流驾驶。 
 &nbsp;   10月6日清晨，阮睿驾驶着依维柯客车从四川稻城出发。上午11时许，该车途经四川甘孜州乡城县沙贡乡境内的一条河边时，突发 车祸，翻入落差达280米的河中，造成8人死亡，1人失踪，3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nbsp;  &nbsp; 这起特大车祸震动了全国。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阮睿车速过快、临危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阮睿负全部责任。 
 &nbsp;  &nbsp; 由于出事地是在四川甘孜州乡城县，当地司法机关指控阮睿犯有交通肇事罪，今年4月，乡城县法院认为，阮睿驾驶的车辆安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在完全没有排除隐患的前提下载客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后果严重。鉴于阮睿悔罪态度好，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阮睿有期徒刑4年。 
 &nbsp;  &nbsp; 家属索赔 
 &nbsp;  &nbsp; 7被告6个不愿赔 
 &nbsp;  &nbsp; 在阮睿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久，事故中的10名受害者家属在昆明提起民事诉讼，向肇事驾驶员阮睿，以及登记车主云南黄家医圈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罹难者出游的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户外运动协会、协会正副理事长，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索赔，金额超过300万。 
 &nbsp;   被告席上坐满了7被告的代理人，而原告席上，30多位受害者家属更是挤得坐不下。 
 &nbsp;  “六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原告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阮睿作为车辆驾驶员，直接造成了受害者死亡、重伤，被告云南黄家医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车主，昆明五华区户外运动协会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杨丽梅、潘宏伟、叶宁3人作为昆明市五华区户外运动协会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nbsp;  &nbsp; 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nbsp;  &nbsp; 针对受害者家属提出的300多万元的索赔，被告黄家医圈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行车证上虽然显示他们是车主，但早在出事前几个月车就卖给别人了，只是还没过户。阮睿虽然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但同时还是户外运动协会的会员，参加这次活动是他个人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nbsp;  &nbsp; 昆明五华区户外运动协会的代理人认为，他们不是赔偿义务的主体，不是司机也不是车主，协会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活动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阮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由阮睿承担赔偿责任。 
 &nbsp;  &nbsp; 而协会的杨丽梅理事长、潘宏伟、叶宁副理事长觉得自己更冤，“我们只是协会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是法人授权的行为，协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应由协会承担，不应由我们承担。” 
 &nbsp;  &nbsp;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供证据称，事发时，肇事车辆的保险已经过了有效期，因此也不能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nbsp;  &nbsp; 由于阮睿正在四川服刑，未能出席法庭，他委托了律师参加了庭审。庭审中，也只有他的律师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nbsp;  &nbsp; 阮睿想通过他的律师向受害者家属表示他的愧疚。他表示愿意承担所应承担的责任。但他认为，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他只是一个驾驶员，他已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部分的责任不能让他一个人承担，其他被告也应共同承担。 
 &nbsp;  &nbsp; 幸存者称 
 &nbsp;  &nbsp; 途中车多次出故障 这原本应该是一场可以避免的惨剧。 
 &nbsp;  &nbsp; 黄家医圈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出庭证实，因为考虑到车子安全原因，他们早就打算卖掉这辆车了，卖出前他们已经没有使用一年多了。去年7月，公司以1.5万元将车卖给了一家修理厂的工作人员。 
 &nbsp;  &nbsp; 几名幸存者称，车子在到稻城的路途中，就多次出现水箱水温过高、刹车抱死现象。阮睿曾向领队提出过换车，但因地处偏僻等原因，未能换成。对车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处理后，车又上路了。行至事发地点时，这车已连续走了35公里的下坡路。 
 &nbsp;   “我驾车进入第一个弯道时，踩了一下刹车，发现没有制动，就叫一声‘没有刹车’，我将车从三档挂入二档想减速，同时欲将车撞向路边，可路边有一头牛，所以没有成功。”阮睿在刑事法庭上这样说。 
 &nbsp;   “你们是在草菅人命啊！”当听说在车子存在众多隐患还勉强上路时，受害者家属愤怒地指责道。 
 &nbsp;  &nbsp; 遇难者中丈夫死亡妻子失踪 
 &nbsp;  &nbsp; “我被挂在了半坡上，才得以生还”在曲靖地税局工作的李蓉蓉是车祸中的幸存者之一。 
 &nbsp;  &nbsp;  她回忆说，事发时她睡着了，被猛烈的撞击和巨烈的疼痛惊醒后，她发现自己挂在山坡上。往下她看到了驾驶员阮睿和阮睿的同事王某，一抬头，她看到后一辆车的同行人员在公路边叫她往上爬。“我们3人爬到公路上，就被送到了医院，到医院才知道大多数同行者遇难了。” 
 &nbsp;  &nbsp; 令人心痛的是，9名遇难者年龄均是30至40岁。 
 &nbsp;  &nbsp; 他们的离去带给亲人难以估量的打击。遇难者中有一对是夫妻，丈夫李靖当场死亡，妻子车宇轻却在车祸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nbsp;   “我一个活生生的女儿，现在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啊！”车宇轻的母亲提起女儿再一次悲痛欲绝地地哭了起来。 
 &nbsp;  &nbsp; 法庭上，6被告互相推卸责任的态度更让受害者的家属们伤心不已。他们急得哭骂起了被告方的代理律师。 
 &nbsp;  &nbsp; 经过整整一天的审理，法院宣布择日对此案做出判决。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南宁7.9户外活动事件的媒体报道
 &nbsp;  &nbsp;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
 &nbsp;  &nbsp; 给驴友上了生动的一课啊。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判决书详见：（原告胜诉，驴友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url]http://bbs.auly.com/dtl.asp?pid=18685&cid=20[/url]<br/></p>

<p>回复:</p>

<p>1.</p>
<p>南宁事件视频[url]http://www.hikersblog.com/blog/user1/2/archives/2006/14782.shtml[/url] [s:18]</p>
<p>2006-11-28 13:39</p>
<p>远城小镇<br/></p>

<p>2.</p>
<p>看完........顶一个.[url=http://www.hnfc120.net/tags.php].[/url].........</p>
<p>2010-06-23 12:36</p>
<p>梅若璇321<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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